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1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黔江区铜线溪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五里镇海洋村5组(海洋村民委员会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14MA60CC6JXP。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安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23号***A幢第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29111K。
法定代表人:江刘,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黔江区五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五里镇五里社区四组**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009143462X。
负责人:***,该镇镇长。
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铜线溪茶叶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重庆安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黔江区五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4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铜线溪茶叶专业合作社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铜线溪茶叶专业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凤
打算(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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