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23民初6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被告:***,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蒙古族,务工,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与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