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5民初145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6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12.09元,减半收取8,90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