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5民初145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6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12.09元,减半收取8,90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