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合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财保150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1、户名:某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xx支行,银行账户:43001750********;2、户名:某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银行账户:05********)资金人民币3925152.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25152.5元(1、户名:某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xx支行,银行账户:43001750********;2、户名:某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银行账户:05********)。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喻 杨 书 记 员 李福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