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8601民初25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连山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明村镇辛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6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连山铸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连山铸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832744元,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连山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274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