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方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13民初23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方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街道××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MA5UL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17053××××。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成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5644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方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重庆市方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原告***同时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466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6041元、保全费4660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941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