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华成建筑工程公司

桂林市华成建筑工程公司、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11执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崇善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叶稚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善学,该公司项目经理。
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君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春江路9号11栋1单元11-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泰安,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2017)桂03民终25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2296079.81元及利息。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及存款人民币126760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宏欣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