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11执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崇善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稚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善学,该公司项目经理。
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王君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春江路**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陈泰安,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2017)桂03民终25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处置,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18)桂0311执6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宏欣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