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321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城中城)E幢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MA5NR2NM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市金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螺丝山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68449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金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21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桂林市金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账号3611********的存款人民币112653.64元,现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结案。据此,本院应终结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21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