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7民初1607号之一
原告:灌阳县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西山坪工业区(新街乡坪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756401537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桂林市金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螺丝山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68449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灌阳县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金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灌阳县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灌阳县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灌阳县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8元,减半收取计23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84元,合计4063元,由原告灌阳县众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