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会宁县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民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银市***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宁县郭城驿镇新堡子**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顾兴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临庆,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刘家峡镇黄河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孔全明,该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女,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会宁县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理委员,住所地:会宁县会师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胜,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斌,该委员会副主任。
上诉人白银市***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昌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典公司)、原审被告会宁县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中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4年9月10日,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古典建设有限公司,同年12月24日,甘肃古典建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泰昌公司以与古典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泰昌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市***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上诉人白银市***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岩
代理审判员 陆 路
代理审判员 芦 晨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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