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白银市***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民终1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市***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兴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白银市***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茹
审判员 王承林
审判员 张霞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先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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