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4民初1489号
原告: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梅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明全,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顾兴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76元,减半收取计3588元,保全费2478.52元,由原告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庆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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