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一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该公司经营预算部副部长,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任卫东,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代理人:**,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
法定代表人:顾兴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建)因与被上诉人任卫东、原审被告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甘肃一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任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宏泰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78.47元,退回甘肃一建。
审判长李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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