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05民初2223号
申请人:桂林市象山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0456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桂林市朝阳乡卫生院。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300498670377W。
法定代表人:唐基谆。
被申请人:***,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申请人桂林市象山建筑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市朝阳乡卫生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广西灵川县定江镇(地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桂林市朝阳乡卫生院、***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广西灵川县房屋(产权证号:灵川县房权证定江镇字第××号)价值40万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具体保全措施由本院执行局采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