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民初143号
原告:桂林市象山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环城西二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0456U。
法定代表人:刘春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3748021Y。
法定代表人:蒋金月。
诉讼代表人: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桂林市**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鲁山工业园鲁兴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7376268686。
法定代表人:宗天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桂林市象山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正在本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本院经研究后认为,本案由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辖区法院,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便于在当地化解矛盾纠纷。经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小兰
审 判 员 朱孟儒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 静
书 记 员 罗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