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桂林市象山建筑安装公司与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的批复
(2020)桂民辖172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桂林市象山建筑安装公司与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已经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桂林市象山建筑安装公司与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的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意你院移交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请你院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此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