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1执5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市象山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市环城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龙珠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易受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715-719室。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象山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11执51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