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7民初16014号
原告:重庆南岸金华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忠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南岸金华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南岸金华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南岸金华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南岸金华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重庆南岸金华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惠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