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金华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南岸金华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8民初1177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南岸金华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寿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55983。
法定代表人武忠良,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南岸金华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1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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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徐昌秀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