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城乡建设工程振兴有限公司

灌阳县城乡建设工程振兴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27财保23号
申请人:灌阳县城乡建设工程振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建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7708690027L。
法定代表人:唐多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华信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西山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70***525258J。
法定代表人:李远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灌阳县城乡建设工程振兴有限公司向桂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华某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灌阳县灌阳镇西山坪工业区土地一宗[土地证号:灌国用(20**)第××号,使用权面积66911.74平方米]。担保人周某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灌阳县灌阳镇学洲区翰林苑B3-1号房屋[房产证号:灌房权证灌阳镇字第××号,建筑面积191.51平方米]提供担保;担保人范某1、范某2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灌阳县灌阳镇东门区4号2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灌阳县不动产权第××号,宗地面积:163.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11.97平方米]、坐落于灌阳县灌阳镇东门区4号4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灌阳县不动产权第××号,宗地面积:163.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11.97平方米],坐落于灌阳县灌阳镇东门区4号7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灌阳县不动产权第××号,宗地面积:163.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11.97平方米]提供担保。2018年12月24日,桂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灌阳县城乡建设工程振兴有限公司申请对广西华某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华信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灌阳县灌阳镇西山坪工业区土地一宗[土地证号:灌国用(2012)第36**号,使用权面积66911.74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莫秀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邓东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