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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祥瑞租赁部、重庆恒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1002执保160号
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祥瑞租赁部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恒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恒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祥瑞租赁部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恒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恒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祥瑞租赁部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祥瑞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恒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恒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阵
书记员  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