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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655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3组展禾度假庄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7859449T,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宏富大厦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61241E,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0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女,1969年06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借款,先后于2022年10月12日、10月13日签订编号为兴银渝中中科贷字第2022001-1、-2、-3、-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四份,分别约定借款2500万元,被告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提供自有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基于同一借款事实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分别本院提起诉讼,于2023年2月10日申请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渝0102民初65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