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重***房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059号 原告: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6124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房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6号附3号至附25号2#楼商业第一层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8WMT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房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 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项目”欠付的工程款23854541.3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7日起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确认原告对其承建施工的“**·***项目总承包工程”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即依法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原告中标**·**春天项目总承包工程,被告系该项目发包人。2019年4月25日,原、被告签署上述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项目名称由“**春天项目”变更为“***项目”,并约定工程内容为五栋塔楼(分别为5#、7#、8#、9#、10#楼);合同工期609天;质量标准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同价格形式为模拟清单计价;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基础工程办理完一审结算后付至一审结算总额的75%,主体及其他工程进度款按75%比例支付,竣工备案完成后付至已完产值的85%,工程结算完成后次月付至结算总价的97%,质保金3%于两年期满后30个工作日退还2%,五年期满后30个工作日退还1%;工程结算方式为承包人在交房后60天内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合同还对发包人工作及责任、承包人工作及责任、总包配合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不可抗力等事项作出详细约定。 2019年4月24日,原告进场施工。2021年4月29日,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证。2021年7月29日,原告将上述项目交付给被告及其指定物业管理公司,累计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88470003.68元。竣工验收备案后,原告积极完善工程结算资料,拟提交甲方审核。但因被告原因,合同内收方、工程指令、变更、签证、核价单等大量滞留于被告处未用印,导致原告结算滞后。2021年9月2日,在原告极力要求下,与被告就结算事宜召开专题会议,确认被告应于2021年10月30日完成所有完整书面签章正式手续并下发原告,被告未按期履行并借此恶意拖延办理结算,导致原告无法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报审。2022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项目全套竣工结算资料,报审金额115798500元,被告至今仍未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现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原告已依约完成工程建设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业主,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恶意滞留工程资料不予用印,以此拖延办理结算,在项目专题会议后仍不履行其承诺事项,已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导致原告在长达一年时间内无法提交完整的报审结算资料。此后被告又故意违反合同约定,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在结算审核期内出具结算审核意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工程结算应当以原告提交结算审核金额115798500元作为结算定案金额。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原告工程款23854541.32元,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担利息。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告具有可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涉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一审民事案件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而本案被告重***房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系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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