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升隆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楸,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升隆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南岳村沈家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4M9J8E。 法定代表人:**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6124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岳阳江南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岭路与**垅路交汇处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P8N78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升隆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隆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岳阳江南广德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99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科公司上诉称,因本案案涉主体较多,争议较大,上诉人作为票据的承兑方,上诉人的陈述、质证等情况对于本案有着重大影响;同时,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或由票据支付地,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也可由票据支付地管辖,即上诉人所在地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根据被上诉人升隆公司的诉请及提交的基本证据,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江南广德公司的住所地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磊 审 判 员  严 冰 审 判 员  王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