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首爱保、重庆恒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3186号 原告:首爱保,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5-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首爱保与被告重庆恒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首爱保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首爱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首爱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首爱保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 记 员 曾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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