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4)渝0102民督208号
申请人:唐某,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诉讼代理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唐某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唐某称,申请人唐某为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唐某2024年2月工资2400元。要求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唐某2024年2月工资24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唐某2024年2月工资24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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