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县鸿盛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423执恢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平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执行人:景泰县鸿盛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县鸿盛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423执恢5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