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执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申请执行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甘0423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共计41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当庭支付10000元,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423执715号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