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423民初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大安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当月25日,原告***以双方决定庭后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及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