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423民初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大安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当月25日,原告***以双方决定庭后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及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