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305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中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西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梁立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七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桂林市栖霞路新桥头,组织机构代码C21159755。
负责人蒋成有,该村委主任。
桂林中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七星村民委员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桂03民终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七星村民委员会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林中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768号民事判决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新华
代理审判员 黄克芹
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