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七星村民委员会与桂林中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5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七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成有,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龙海,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中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沛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丘火德,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七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七星村委)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福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芳、代理审判员邓久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寒玲担任记录。上诉人七星村委委托代理人龙海,被上诉人桂林中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丘火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七星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41元(上诉人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七星村民委员会284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平
代理审判员  邓久发
代理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寒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