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金道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舟山市金道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110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上虞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金道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舟山市金道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舟山市金道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99元,减半收取5549.50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共计9719.5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仁杰
法官助理 丁 泽 书 记 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