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付、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执3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付,男,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邓福阳。
关于申请执行人**付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2024.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024.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尤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