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1993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发,成都市郫都区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区人民街94号。
法定代表人邓福阳,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受理立案。
诉讼过程中,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9月4日受理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曹洪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