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阳生态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初683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427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广阳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7791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阳生态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五泉镇上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902558700。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北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14504805667。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医院员工。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广阳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广阳生态农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