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427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市工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582399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4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宜宾市工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4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行。
指定执行文书由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宝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越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