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411民初2752号
原告:***,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盐边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区人民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4273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