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事审判庭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503执保175号 民事审判庭、***、北海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保全人***申请被保全人北海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3)桂0503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4月17日实际冻结北海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存款161832.18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限额565344.7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2023)桂0503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