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钟山县步阳安全门经营部、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122执215号 钟山县步阳安全门经营部、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钟山县步阳安全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112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钟山县步阳安全门经营部支付货款2676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67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1%计,从2020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57,执行费,3954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305163.2元(包含货款本金267625元,一般债务利息29240.48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86.69元,案件受理费2657元,执行费3954.03元)。钟山县步阳安全门经营部确认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完(2022)桂112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所有义务。 本院认为,(2022)桂112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