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503执2529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北海市东二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0222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秀厢大道103号澳华花园23号楼2单元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62KX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货款619824.1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7元、保全费3668.5元及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F0××**号、桂AF1××**号的理想牌汽车各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桂A2××**号的奥迪1984CC小客车一辆,但均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西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西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金融、不动产、公积金、车辆、工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以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