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14执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东二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0222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翔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20层20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170352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丰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渠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19965387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翔鸿物流有限公司、广西丰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财产位于扶绥县渠黎镇和回避原因,为公正高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4民初48号民事判决由扶绥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