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304执保484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304民初5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依据(2022)桂0304民初5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2)桂0304民初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广西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相应的对价353391元。本院已将上述民事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2年7月6日送广西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已签收。(详见回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304民初5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保全完毕。
审判员 石文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