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03执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126号金源大厦北楼第四层F、G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0980274385。
负责人:黄新琳,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志酬,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谭春财,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稚山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2291099。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
本院在执行***与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分公司、刘志酬、谭春财、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分公司、刘志酬、谭春财、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2021)桂0303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刘志酬、谭春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65804.2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要求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分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65804.2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谭春财的银行存款7780元,被执行人刘志酬、谭春财与***自行达成和解,支付给***50220元后自愿放弃(2021)桂0303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刘志酬、谭春财的其他债权,本案刘志酬、谭春财应履行的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分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系额度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190元。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分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分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选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