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民初7144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山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经营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