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40268号
原告:重庆启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高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600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泉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145932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启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重庆启能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原告重庆启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启能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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