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325执38号
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桂0325民初15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55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006元,执行费68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