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硂林灵川县捷力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民初1618号
申请人桂林灵川县捷力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灵川县三街镇桐田里,法定代表人:杨美成,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330800713U。
委托代理人李军华,广西鑫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叠彩区新建路22号18栋1-2,法定代表人:唐世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7686306X。
申请人桂林灵川县捷力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桂林灵川县捷力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其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保险人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桂林灵川县捷力干混砂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支行账号为6600********-000156账户内存款986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查封被申请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C6××**欧蓝德2998CC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导致财产被解除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担。
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财产保全费1006元,申请人桂林灵川县捷力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已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秀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美玉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