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779号
广西星阔投资有限公司、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缇香郡分公司、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星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缇香郡分公司、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25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解除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行、信用社、桂林行)、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缇香郡分公司(桂林行)名下银行存款1248206.15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25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