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694号
广西星阔投资有限公司、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缇香郡分公司、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星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缇香郡分公司、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259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冻结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用社、建行、桂林行)、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缇香郡分公司(桂林行)名下银行存款1248206.15元,实际冻结1108276.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4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259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